问题 | 论述行政复议的程序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的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其规定的期限是最长的期限; 2、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 (1)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2)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3)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时间,难以认定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情况依法确定。 综上所述,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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