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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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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