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可以调解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