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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是的呢?
释义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哪些情况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哪些情况不能行政复议呢?具体规定是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哪些?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情况到底是如何的呢?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国土局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大概是如何的呢?
    一是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业务的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质量;二是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出庭义务,树立法律的权威;三是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行问责,对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2016年该局收到行政复议2件,依法答复2件;行政应诉案件13件,出庭应诉8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8次,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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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