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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交通安全法68条是什么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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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