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交通安全法68条是什么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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