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什么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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