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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江瑞典同居类型移民三种情况所需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瑞典申请居留许可所需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申请人配偶/伴侣/同居关系、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在瑞典与近亲属长期居住、在瑞典与子女或其他近亲属长期居住等不同情况所需的申请材料清单。每个情况都有不同的申请要求和所需材料,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
    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配偶/伴侣/同居关系在瑞典
    1. 两份填写完整的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申请人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结婚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如果您曾在瑞典结婚,请提供瑞典结婚证的复印件两份。如果申请人曾有过婚史,请提供离婚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如果未结婚,请提供单身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6、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
    7、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是在瑞典留学或进行研究的学者,还需附上对方给您的邀请信,并提供资金担保的信息;还应提供中方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英文)。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孩子随同父亲/母亲定居瑞典
    1、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小孩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5、小孩抚养权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6、父母(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三、在瑞典与您的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长期居住
    1、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申请人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孩子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5、在瑞典的相关人士护照的身份页复印件两份。
    6、在瑞典的相关人士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复印件两份。
    7、邀请信以及经济担保的信息以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申请人需要在瑞典的家属或亲戚赡养照顾的其他证明文件。
    9、父母(在瑞典)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复印件两份。
    10、如果小孩的父母中有一方将留在中国,他/她应提供一封信(英文)证明其知道小孩申请去瑞典这件事,并表示同意。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于镇江瑞典家庭团聚移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护照:申请人应持有效护照进行出入境。
    2. 签证:若团聚移民为非中国公民,需要办理相应签证手续。
    3. 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的证明。
    4. 家庭关系证明:应提供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5. 团聚计划:应说明团聚原因、团聚时间、团聚地点等。
    6. 资金证明:应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用于在美国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
    7. 住宿证明:应提供在美国的住宿证明,如租房合同或酒店预订记录等。
    8. 健康证明: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健康证明。
    9.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
    若以上材料准备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镇江瑞典家庭团聚移民将有助于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瑞典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系列文件和证明,包括申请表、近照、护照和身份证明等。申请人需要提供配偶、伴侣或同居关系的身份证明,以及父母或子女在瑞典的身份证明。在瑞典留学或进行研究的学者需要提供邀请信和资金担保等信息,而小孩的抚养权或赡养照顾等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移民局鼓励申请人提前准备,确保所有材料都齐全。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十七条\t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四十五条\t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八条\t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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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