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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主体是
释义
    能否成为质证主体的标准,以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因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是质证主体积极行使质证权的动因,而且是质证主体承担质证不能后果的依据。我认为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能否成为质证主体的标准,反映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共性,但不能以44此作为唯一的标准,因为该标准不能完全反映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对有些案件是不适用的。不可否认,民诉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起诉、应诉是因为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因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并不意为着为保护法律规定或他人授权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与案件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就不能成为质证主体。
    一、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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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0: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