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休后,公积金未领取的,其账户中还有公积金余额,但退休后,无工作单位的将不再购买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