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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被登记为股东且未能参与公司经营及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是否属隐名股东 ?
释义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股份,但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中记载他人为出资人的出资人。认定隐名股东资格需要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考虑:第一,实质要件,是内部问题,即隐名投资者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认购股份的实际出资,如公司设立前有与显明投资人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公司章程、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出资单据等,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实质要件。第二,形式要件。是外部问题,除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公示外,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显示其实际股东资格,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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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