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 |
释义 |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第七条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进行规定,上载明“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不予认定建筑按以下规定给予残值补偿:(一)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建筑面积:1、私房中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2、未经登记的房屋但是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的,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3、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房屋,在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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