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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资料
释义
    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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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