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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贺州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释义
    一、贺州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贺州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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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