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业执照中商事主体名称的名称应当按照“名称核准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 名称的划分: 1、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商事主体的名称要求: 1、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2、商事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表述; 3、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4、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商事主体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使用其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