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的卖方往往都会要求房屋买卖的税费由买房承担,但是由于后续过户手续的不同也导致房产交易的税费会产生变化。以案说法——二手房房屋买卖的税费都要买方缴纳吗案情介绍:2016年8月12日,潘某某与贺某签订《购房居间合同》,约定贺某向潘某某购买其名下许昌路1440弄房屋,并约定交易当中双方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购买受方承担。2016年8月28日,潘某某与贺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潘某某向贺某转让系争房屋,双方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16年12月10日,潘某某与贺某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017年3月,潘某某与贺某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原告潘某某诉讼至法院。诉讼中被告贺某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潘某某返还反诉原告垫付的税费32万元。案例分析:虽然《购房居间合同》约定交易税费全部由买受方负担,但之后买卖双方签订的登记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税费各自负担,应视为双方对税费负担做了变更,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税费应予支持。具体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由一方承担过户的全部税费,应不在此限,原因如下:第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承担过户的全部税费,属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本应承担义务或债务的自愿负担,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处分民事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合法有效。第二,双方当事人关于过户税费承担的约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税收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二是税收的调控作用。双方约定由一方完全承担过户的税费,只是将一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由另一方代为缴纳,并不因此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而且,税费约定完全由另一方承担,实际承担的一方必然会将其作为交易成本考虑,仍能起到税收的调控作用。因此,当事人就全部税费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