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同地方低收入家庭标准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设区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四)见义勇为奖励金;(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