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办法 |
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