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再追索金额由哪些部分组成? |
释义 | 汇票再追索金额是由以下方面构成的: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以及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汇票追索权期限是,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被出票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而汇票的再追索权期限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票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3、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本票和汇票支付的金额有什么异同 本票是指自己见票即付,汇票是指付款人应当见票即付。二者使用的对象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汇票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汇票转让的形式包括有单纯交付以及背书交付等,其中背书交付为当事人作成背书后,将票据交付于他人的票据流通方法。《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汇票和本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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