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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防民防相关项目有哪些
释义
    国防,民防相关项目:南联盟的民房建设,瑞典的民房建设。
    民防设施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国防和避难的如防空洞、自然灾害避难所等设施。平时利用公用民防设施以外的其他民防设施的,民防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设施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例如各种设施、医疗支援和劳务,并采取保障军队行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设施使用费。民防设施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民防”民事防护的简称。国外有些国家把战时防备敌方空袭,保护居民安全与平时抢险救灾的行动称为“民防”。和平时期,民事防护的职能是随着非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对国家经济发展威胁的不断增大,由战时民事防护的职能不断进行拓展形成,指的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简称为“民防”。“人防”和“民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防”是专为战时开展防空袭斗争准备的,而“民防”还有平时抢险救援和防灾救灾的属性。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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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