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具体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9,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中的具体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