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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由检察院审查批准
释义
    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由检察院审查批准,相关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检察院批准,否则不能实施逮捕;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案情和证据认定。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如下:
    1、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羁押期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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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