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是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异地管辖实现了地域的相对超脱、人财物的相对超脱、权力的相对超脱、人情的相对超脱。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由此免受因“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同一体制”造成的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也就是说异地交叉管辖使作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机关丧失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能空间。 异地交叉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司法公正既体现为程序的公正,还体现为实体的公正。司法公正从法官层面讲必须是能以社会公断人的地位而存在,裁决时拥有自由裁决所必需的充分的活动空间。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不仅是结对子法院的空间换位、法官的换位,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换位,可以使异地管辖法院免受来自被告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和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保障法官独立的直接的主持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行政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拓展资料:异地交叉管辖是当事人平等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以及裁判者要以超然中立的角色平等无偏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