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可撤销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综上所述,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