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一、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所以说,承揽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或者商事合同,主要是看当事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种类来决定的,民事合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商事合同是以盈利为目的。当事人与对方发生合同纠纷,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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