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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贷还款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释义
    房贷还款计算的基本公式包括等额本息计算公式和等额本金计算公式。等额本息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应还利息和应还本金与贷款本金、月利率和还款月数有关;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每月月供额、应还本金和应还利息与贷款本金、月利率、还款月数和剩余本金有关。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可以影响每月还款额和总利息。
    法律分析
    房贷还款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
    1. 等额本息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1 + 月利率)^还款月数) ÷ ((1 + 月利率)^还款月数 - 1)
    每月应还利息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1 + 月利率)^还款月数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 ÷ ((1 + 月利率)^还款月数 - 1)
    每月应还本金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1 + 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 ÷ ((1 + 月利率)^还款月数 - 1)
    总利息 = 还款月数 × 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计算原则:银行先从每月还款款中收取剩余本金利息,再收取本金。由于剩余本金减少,利息在月还款款中的比例会降低,而本金在月还款款中的比例会增加。但是,月还款总额保持不变。
    二、等额本金计算公式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月供递减额=每月应还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月利率
    总利息=还款月数×(总贷款额×月利率-月利率×(总贷款额÷还款月数)*(还款月数-1)÷2+总贷款额÷还款月数)
    月利率=年利率÷12
    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
    计算原则:每月归还的本金额始终不变,利息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减少。
    计算公式说明:
    以上算式中本金:贷款总额
    还款月数:贷款年限X12。例如贷款10年还款月数就是10X12=120个月
    月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
    年利率:也就是现在讨论房贷热点里,基础利率打7折,85折后得出数字。
    累计还款总额: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第一个月的累积还款总额为0。
    拓展延伸
    标题:['2. 房贷还款计算公式中的变量含义']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贷还款计算公式中的变量含义如下:
    1. 贷款本金:指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金额,通常以人民币表示。
    2. 年利率:指银行对贷款利率的固定利率,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3. 贷款期限:指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通常以年为单位。
    4. 每月还款额:指购房者每月需要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通常以人民币表示。
    5. 贷款期限总月数:指贷款期限(年)与还款月数(月)的乘积,用于计算贷款期限总月数。
    6. 贷款本金月利率:指贷款本金按照月利率计算的金额,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通过对以上变量的含义进行明确,有助于购房者更好地理解房贷还款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从而在还款过程中更加准确地计算每月还款额。
    结语
    房贷还款计算的基本公式有两种,分别是等额本息计算公式和等额本金计算公式。等额本息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应还利息和应还本金都可以计算出来,而等额本金计算公式则需要计算出每月应还本金和总利息。在计算过程中,要遵循银行先从每月还款款中收取剩余本金利息,再收取本金的原则,并且要考虑到剩余本金减少对利息月比例的影响。掌握这些计算公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房贷还款,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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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