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2份(表中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应认真填写德、能、勤、绩考核内容)并贴上照片,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自修学分登记表(如在重庆药师协会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15学分,可打印提交;若自修学分未在重庆市执业药师协会完成,请提交自修学分证明。申请表内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栏也要填写每年在何时何地完成多少学分);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况。 办理事项: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