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本规则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以及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载明确认和承诺。同时,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且无法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拒绝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第四条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第十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委托人作虚假确认、承诺或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则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依照《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其次,司法鉴定程序需要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利益的影响,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司法鉴定程序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避免鉴定结果的瑕疵和错误。最后,司法鉴定程序需要及时公开鉴定结果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结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等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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