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名义下的诈骗行为定性 |
释义 | 恋爱诈骗构成诈骗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恋爱诈骗可以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视频、供述等方式收集证据。恋爱期间转账3000不一定可以起诉,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则属于赠予,赠予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若属于债券债务关系,则可以起诉。起诉条件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分析 一、以谈恋爱为由骗取钱财如何定性 以谈恋爱为由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恋爱诈骗怎么收集证据 恋爱诈骗可以从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录音、视频; 3、被害人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身边朋友的证人以及提供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骗婚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构成条件可以根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恋爱期间转账3000可以起诉吗 恋爱期间转账3000不一定可以起诉。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就属于赠予,赠予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若属于债券债务关系,即使是恋爱期间的转账,也是可以起诉的,不会因为特殊关系而导致起诉权不能行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以谈恋爱为由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和第266条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恋爱诈骗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在收集证据方面,可以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至于恋爱期间转账3000元是否可以起诉,若没有明确的借款备注,属于赠予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若属于债券债务关系,则可依法行使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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