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的工作有哪些 |
释义 | 清算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具体包括: (1)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清算组可自法院接受移交。 (2)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拒绝移交的,清算组得申请法院强制移交。 (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二,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包括: (1)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 (2)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 (4)着手全面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得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 第三,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第四,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第六,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七,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第八,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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