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什么批准 |
释义 | 经国务院批准。 《地图管理条例》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5年11月26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市场化,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制定原则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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