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管辖 |
释义 | 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管辖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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