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种情况 |
释义 | 第一种情况是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的情况很好理解,就是在合格产品中掺入其他不合格或者有害物质,比如在牛奶中掺入水,在柴油中掺入煤油等情况,由于掺杂、掺假行为会影响到产品的原有产品属性,降低用户的体验,有的甚至发生危害或者危险。比如在食物中掺入有毒物质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尚未达到追究标准,可以此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掺杂掺假的行为,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二种情况是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主要是以假冒的商品冒充真品,生产并销售的行为,与诈骗罪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因这个罪名属于特殊法条规定,所以行为属于此类犯罪时,不宜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以次充好 这种情况主要是以品相较低的档次冒充品相档次较高的行为,比如利用其它低档白酒经过勾兑以后冒充五粮液或者茅台酒出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如果属于此种冒充驰名商标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两罪都符合的话,选择一个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第四种情况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种行为主要针对那些具有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鉴定哪些属于合格产品,哪些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后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就属于冒充行为,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