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撤诉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但需满足条件:由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自愿撤诉、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可退还50%的起诉费。若原告撤诉后6个月内重新起诉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调解或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恶习不改、分居满2年等。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即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其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有: 1.申请撤诉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提出; 2.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在宣判前提出; 4.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允许撤诉,作出裁定,撤诉可以退还50%的起诉费。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案件中,原告可以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会根据一定条件裁定是否准许撤诉,包括申请人身份、自愿性、提出时间和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允许撤诉并退还50%的起诉费。然而,原告撤诉后的6个月内如果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再次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也可以作为准予离婚的依据。最后,在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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