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下列步骤领取不动产权证: 1、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