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领结婚证女方户口本有变化。一般会由未婚变更为已婚。但该项变更需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或其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