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经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可以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