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