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
释义 |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 0、1— 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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