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办?
释义
    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中质量、价款、报酬或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但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对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一些规定来确定。这些规定包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情况,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法律分析
    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中质量、价款、报酬或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这些内容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内容不清楚有何隐患?
    (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没有及时采取协议补充等适应的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的相关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涉及到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可能对后期的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造成不利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应当协商进行处理,并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中关于质量、价款等不明确时,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如果这些条款不足以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补充协议或者另行协商来明确。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事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因此,当合同中质量、价款等不明确时,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另行协商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来处理。
    结语
    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中质量、价款、报酬或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这些内容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避免缺乏对合同内容约定所带来的隐患。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2018-12-29)\t第四十八条\t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04-05)\t第十一条\t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07-27)\t第十四条\t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12: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