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量保证金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3%。约定保函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所以说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最好是不能高于3%,在3%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如果超过3%,则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章无效。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法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