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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释义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果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以内,如果存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存在“(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女职工在三期以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均视为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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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