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诊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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