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作业环节监护人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
释义 | 一、直接作业环节监护人基本职责有以下几点: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二、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全部停电时;变、配电所内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地个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个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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