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监督备案由谁办理 |
释义 | 质量监督备案由建设单位办理。 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质量监督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在质监站的备案手续,是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协办理要件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备案后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质量监督部门会对此类在建项目进行随时抽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范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利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执法行为。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这是法定的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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