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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申请低保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珠海申请低保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明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珠海申请低保业务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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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