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申请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所需的材料、法律依据和办理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车辆行驶证、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流程包括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不同情况由不同级别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法律分析 一、申请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所需的材料: 1. 车辆行驶证 2.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大件运输资质) 3. 授权委托书 4. 经办人身份证 二、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径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线路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 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超限运输申请表:申请者需要填写《超限运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2. 道路运输证:申请者需要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 运输计划:申请者需要提供运输计划,明确运输路线、时间、货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4. 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证:申请者需要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证》。 5. 驾驶员身份证:申请者需要提供有效的《驾驶员身份证》。 6. 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需要提供与超限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 以上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如果申请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补正。 结语 申请温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需要提交车辆行驶证、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为跨省运输需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县、区运输需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区内运输需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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