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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工商局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吊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性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工商行政复议怎样申请?
    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什么?
    工商总局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规规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其他形式的处罚,其中需要当场处罚的类型需要出示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再执行。无法即时处罚的,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听证程序,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怎样处罚三无产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无产品的罚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该内容由 李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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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