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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结婚登记办理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和流程。男方和女方需满足相应的年龄条件,没有配偶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了避免结婚登记当天等待和高峰,可以提前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预约登记时间。网上预约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须提交双方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
    法律分析
    首先,要满足结婚登记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男方须满22周岁,女方须满20周岁。且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更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本地预约/网上预约为了避免结婚登记当天过多的等待和高峰,事先可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预约登记时间。一般提早一个月即可,如果是特殊的日子须提早半年预约。上海市民政局官网还提供结婚登记网上预约功能。网上预约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按30天计算)之内的工作日。当事人网上预约时,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上海市户籍。届时根据预约号和身份证号可查询预约状态。
    3.须提交的证件
    (1)双方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照片可自行在其他照相馆拍摄。
    4.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拓展延伸
    青岛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 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和另一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要提供本人和另一方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符合内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为办理出境手续提供便利;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为办理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因此,按照青岛的结婚登记条件,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结语
    满足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需提前到各自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预约,以免当天出现过多等待和高峰。网上预约需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须提交双方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结婚登记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登记时限为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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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