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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购回避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五类人需要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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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