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法律依据:《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